2003年10月,蕪湖縣某醫院在蕪湖縣工商局注冊成立,性質為合伙企業,后解散并于2007年5月被依法注銷。2007年6月20日,該醫院在蕪湖縣民政局登記設立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為社會團體法人,股東為李某某及其妻陳某,李某某時任該醫院院長、法定代表人。
2006年以來,蕪湖縣某醫院在蕪湖縣灣沚鎮選址新建醫院綜合樓等工程。因資金短缺,李某某于2008年6月至2012年9月,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高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用于該醫院建設。
截至案發,李某某及陳某(另案處理)共向熊某某、何某某、夏某等63人非法吸收存款3873.425萬元用于醫院建設,期間歸還利息680.43萬 元,歸還本金2830萬元,尚有本金1043.425萬元沒有歸還。在蕪湖縣某醫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過程中,李某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013年4月18日,李某某經警方電話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本人及蕪湖縣某醫院的犯罪事實。法院審理認定,被告單位蕪湖縣某醫院違反國家 金融機構管理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某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李某某及蕪湖縣某醫院的犯罪事實、性質及社會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蕪湖縣某醫院罰金人民幣10萬元,該醫院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原標題:醫院院長非法吸儲3800萬元建設醫院 獲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