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劉某因拖欠農民工張先生的工資被訴至法院,但他向法院提交的身份信息等均與實際不符,給案件執行帶來極大困難。經證人出庭辨認、警方查詢,法院最終認定了劉某的真實個人信息。故此,法院不僅判處劉某支付張先生勞務費19萬余元,對于張先生提出的利息損失,法院也一并予以支持。
欠錢不還遭到起訴
2007年,張先生起訴一建筑公司及劉某,要求對方支付勞務費及利息、差旅費等。建筑公司稱其從未承包過訴爭工程,也從未與張先生簽訂過任何合同。劉某則稱合同中建筑公司的印章是自己私刻的,該工程是以個人名義與張先生簽訂的合同,因工程尚未完工,無法對工程量進行結算,故無法支付勞務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劉某自認及建筑公司提供的印章可以認定,張先生與劉某成立勞務合同關系,但無證據表明建筑公司承建了訴爭工程,并據此判定劉某向張先生支付剩余勞務費19萬余元。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
虛假信息執行困難
案件審理期間,劉某向法院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登記的姓名為“劉冬”。但在執行階段,法院根據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查詢被執行人駕駛車輛所有人登記為“劉夏”,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姓名也是劉夏。其中出生日期、戶籍地及身份證號與“劉冬”均不符。法院又根據“劉冬”提供的身份信息到戶籍地公安局查詢,也沒查到“劉冬”的身份信息內容,這使得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證人辨認確定身份
此后,法庭傳喚證人江某出庭,對施工過程作證,并根據法院隨機抽取的9張身份證頭像進行了辨認,指認照片中序號2和7均為“劉冬”。此外,法院還傳喚了2007年案件中“劉冬”的委托代理人蘇某到庭,對法院隨機抽取的9張身份證頭像進行辨認,他也指認序號2和7為“劉冬”,而序號2和7照片均調取自法院在公安系統查詢的劉夏身份信息的照片。
故此,法院確認本案中的“劉冬”實為劉夏。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夏明知自己提供的身份信息虛假,且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在主觀上有逃避債務的行為,同時在客觀上造成張先生應得到的勞務費遲遲得不到執行,給其經濟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故張先生主張的利息損失,法院給予支持。
■法官提醒
虛假身份躲債可獲刑
法官表示,農民工付出辛勤汗水所換取的勞務費是其本人乃至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承包人劉某也出身農民,應多站在農民工的立場上考慮問題。同時,劉夏以虛假身份進行訴訟,不僅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應引以為戒。法官提醒,通過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的方式躲避債務,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容易導致使自己身陷行政處罰、民事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多重困境。
原標題:改名躲債八年終露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