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凌晨1時許,楊某與女友王某兩次接到王某前男友田某的電話,楊某與田某在電話中發生爭吵,隨后雙方約到白水縣環城路新廣場“說事”。楊某拿了一把菜刀前去赴約,女友王某等人跟隨。路經白水縣東風路一家飯館門口時遇見田某、文某、宋某等人。雙方爭吵中,田某先對王某拳打腳踢,楊某看到女友被打,便沖上前與田某等人打斗。楊某用攜帶的菜刀將田某、文某、宋某砍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持刀故意傷害被害人田某、文某、宋某,致3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故對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及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判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約女友前男友“說事”話不投機砍傷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