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被執行人施加壓力、敦促其履行義務,記者昨天獲悉,北京朝陽法院針對188件執行案件,向269個單位及個人集中發送限制消費令,老牌歌手張行赫然在列。為保障限制消費措施能夠切實得到執行,該院同時向攜程、去哪兒、途牛三家旅游網站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得提供高端預訂服務。據悉,這在全國法院尚屬首次。
■案例
賣房后引糾紛歌手領“限高令”
在朝陽法院發布的該次“限高令”中,歌手張行在列。
據了解,2008年,張行將他的一套203平方米的房子,以33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李先生。因當時房子還沒辦產權證,且有銀行貸款,雙方未明確約定過戶時間。
2008年底,李先生在支付了300萬元購房款后入住。后因張行一直不予配合辦房產證,2011年,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張行、貸款銀行及開發商協助辦理過戶。
該案審理期間,張行尚欠銀行89萬余元貸款。2012年2月,朝陽法院判令張行及開發商協助李先生辦理房屋過戶。
該判決生效后,張行沒有履行判決,李先生申請強執。執行期間,李先生代張行償還了銀行的78.3萬余元貸款、繳納了公共維修基金3.8萬余元。法院依法查封了張行的一套房屋,此后,張行才到庭配合執行,最終房屋過戶至李先生名下。
2014年初,李先生再次將張行訴至法院,要求張行給付其所墊付的款項80余萬元。該案審理期間,張行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2015年4月,朝陽法院判決張行給付李先生銀行貸款78萬余元,公共維修基3.8萬余元。該判決生效后,張行仍不履行判決。
2015年7月,李先生再次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傳喚張行拒不到庭,故再次查封了張行的房屋,將張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通報
269個單位和個人被下“限制消費令”
昨天上午,記者從朝陽法院了解到,在此次被限制高消費的188件案件中,被執行人為個人的案件為108件,共109人被“限高”;被執行人為單位的案件80件,這些單位在被限制高消費的同時,其法定代表人個人,也會被一并限制高消費。
具體消費限制包括不得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一等以上座位。
法院向互聯網旅游公司發協助通知書
據介紹,為確保“限高令”,在向269個單位和個人發布《限制消費令》的同時,朝陽法院向攜程旅游網、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途牛旅行社有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3家互聯網公司對被限高的109名個人、80家單位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通過其所屬網站攜程、去哪兒、途牛,購買機票、火車軟臥票、G字頭動車票、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票、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票時,以及預訂星級以上賓館、酒店,購買旅游、度假產品等消費時,予以限制,即凡涉及限制高消費內容的,一律不提供相應的預訂和定制服務。
朝陽法院執行一庭庭長殷兵介紹,發“限高令”的目的在于更大限度壓縮被執行人的舒適空間,以切實維護申請人權利。而向互聯網企業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這在全國法院尚屬首次,旨在開辟新路徑,多方位限制被執行人消費行為,提高執行威懾作用。
目前,朝陽法院已獲攜程網、去哪兒網等單位的積極回應。
■背景
違限消費屬實可被追究刑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可對自然人的失信被執行人、法人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法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發放限制消費令,禁止以上人員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如果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進行消費,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通訊員石巖
張行簡介
歌手,1984年1月發行專輯《成功的路不止一條》進入音樂圈,同年8月獲上海青年吉他大獎賽吉他彈唱第一名。
1985年發行專輯《再愛我一次》,1988年11月發行專輯《太陽雨》、12月發行專輯《三年后的張行》,1990年1月發行專輯《再回首》、7月發行專輯《陽光夢》。2000年張行開始在CCTV大型歌會《同一首歌》中演出。
2009年2月,擔任中國教育電視臺《青春萬歲》欄目總導演。2012年4月,參加東方衛視《舞林大會》半決賽。2015年7月,張行加盟江西衛視《超級歌單》第四期,擔任原唱歌手。
原標題:賣房欠買主八十余萬歌手張行被限高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