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1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在通知中提出2016年12月1日起,要在“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納稅主體為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這也就意味著130萬以上的豪華汽車需要繳納兩道消費稅。在生產環節繳納的是1%---40%之間的稅率以及5%的中型商務車上加征了10%的消費稅。
“符合消費稅的改革方向,將高價值、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納入消費稅調整范圍。”山東大學財政系主任李華告訴經濟觀察網。
這輪消費稅擴圍改革的落點已經明確,主要由三方面內容構成。其中,除了將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和部分高檔消費品、以及部分服務納入征收范圍外,改革還會將一些不適合繼續征收消費稅的產品從應稅品目中剔除。
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
這一輪消費稅的改革其實從去年就已開始。比如2014年11月,財政部連續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之后對酒精、小摩托車消費稅進行調整,2015年初又開始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5月起調整卷煙消費稅。
通知還規定對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自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按規定備案的不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