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對外開放再出大招!
10月15日,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為:取消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且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為:
一是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的條件,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
二是規定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三是放寬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允許其從事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并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
四是改進對外國銀行分行的監管措施,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產的要求,對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放寬其人民幣資金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對外開放舉措此前監管部門均有提前“預告”,例如,去年10月底,銀保監會發布其代為草擬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修改的內容就包括外資銀行分行吸收定期存款門檻降低、外資行可在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等。
外資行三大領域“松綁”落地,吸收境內居民存款難度降低
實際上,本次發布的最新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與去年10月底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基本一致,外資銀行主要在降低進入門檻、擴大業務范圍、降低業務開辦條件等方面迎“松綁”。
降低進入門檻主要體現在允許外國銀行在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往,外資行在我國境內只能設立分行或者子行其中一種。“這一政策帶來的最大變化是在外資行能承做業務方面,例如,外資分行在開辦零售業務方面約束更多。”上海一位外資行人士告訴券商中國記者,此前監管的政策導向是鼓勵外資行在華設立子行,子行可從事的業務領域也比分行要多,相應的子行準入的門檻——比如注冊資本金等也比分行高。目前,大多數外資行都是在華設立子行,或者此前是分行的也改制成子行。
另一項進入門檻的降低體現在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此項開放政策在今年5月官方就有公開提出過。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此舉為規模較小但自身經營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大空間。
在擴大業務范圍方面,《條例》新增支持外國銀行從事政府債券相關業務,包括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以及新增支持從事代理收付款業務。有分析指出,這將利于外資行開拓非利差收入渠道,增加外資行的收入來源。
降低業務開辦條件方面的開放政策最受外界關注。《條例》允許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的定期存款從每筆不少于100萬元降為50萬元。上述外資行人士稱,該項政策將降低外資行吸收存款的難度,此前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對外資行在華開展業務影響還是次要的,主要的影響還是對境內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網點的經濟規模難以做大,這導致了外資行的資金成本相對較高,削弱了外資行的競爭力。此外,《條例》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審批,允許外資銀行開業時即可經營人民幣業務。
《條例》還要求,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而此前的規定是,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對此,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曾表示,這實際上是統一內外資銀行監管規則的舉動。原來要求外資把運營資金的30%以國務院認可的高質量資產方式來保有,實際上是擔心外資銀行有風險,對外資銀行提出了更高的風險監管要求,現在做出修改體現了對外資行的國民待遇。
此外,對于此前規定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條例》也對此進行了松綁,提出“若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分行不受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保險領域還有更多開放舉措待落地
保險領域落地的開放舉措同樣基本都是此前官方宣布的內容。例如,在降低準入門檻方面,取消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需滿足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準入要求。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此前表示,近年來,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化,大部分《財富》世界500強的外國保險公司都已進入中國,在中國保險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為具有經營特色和專長但經營年限不足的外國保險公司來華創造了條件,有利于進一步豐富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專業服務,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相比于對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修改的地方相對較少。不過,這并不意味著保險業的對外開放力度有限,實際上,根據今年7月國務院金融委最新公布的金融業對外開放“新11條”,保險業的對外開放舉措份量最重,11條新舉措中占了4條,既涉及外資準入門檻的放寬,也有縮短持股比例限制過渡期、允許專業外資保險機構進入國內市場等方方面面。除包括《條例》已落地的取消外資保險公司30年經營年限要求外,還具體以下三包括:
1、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
目前,我國養老金管理市場以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為主,規模和增長有限。而國內養老金管理公司還處于試點階段,試點采取成熟一家、批準一家方式,只有1家由建行設立的建信養老金管理公司。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允許外資設立養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體類型,增強市場活力,引入成熟養老金管理經驗,提升養老金投資管理水平。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采取成熟一家、批準一家方式,會同相關部委共同做好養老金管理公司許可準入工作。
2、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取消外資壽險公司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優質外資保險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引入更加先進的經營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壽險產品,增強壽險市場活力,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好的服務。
3、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放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有利于吸收借鑒境外優秀保險機構的經驗做法,激發國內保險資產管理市場活力,促進提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能力,更好服務于保險資產的保值增值。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抓緊修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落實開放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強調金融業擴大開放的同時,監管能力和強度也要進一步增強。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近期也強調,金融管理部門今后將更加注重專業性、審慎性、穩定性,建立和完善以資本、償付能力、流動性、資產分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市場聲譽、合規記錄、過往業績等為主要內容的全面風險監管體系。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行為監管,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手段揭示風險,發現問題,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對于嚴重違法違規、不審慎經營的機構,將依法予以嚴懲直至市場退出。
銀保監會方面稱,下一步將加快推進《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的修訂完善,進一步優化銀行業、保險業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活力,豐富金融服務和產品體系,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銀行(3.71 +0.82%,診股)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進程,共同構建更加開放、互利共贏的金融市場。與此同時,我們將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持續完善法規制度建設,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促進銀行業、保險業健康發展,確保新時代金融業改革開放行穩致遠。